1.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復合強效殺菌滅藻劑LFS-12產(chǎn)品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和安全要求。
該產(chǎn)品主要用作水處理劑的殺菌滅藻劑。
2.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款,通過在本標準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條款(不包括勘誤的內(nèi)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適用于本標準。
本標準出版的所示版本均為有效,但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191—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
GB/T 601—88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(容量分析)用標準溶液的制備
GB/T 603—2002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試劑及制品的制備
GB/T 8170 數(shù)值修約規(guī)則與極限數(shù)值的表示和判定
GB/T 6678—86化工產(chǎn)品采樣總則
GB/T 6682—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(guī)格和試驗方法
3.要求
3.1外觀:淡黃至棕紅色透明液體。
3.2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
表1 技術指標
項 目 |
指 標 |
有效物質含量% ≥ ≥ |
20.0 |
密度(20℃)/(g/cm3) |
0.92~0.98 |
PH值 |
4.0~6.0 |
3.3推薦參考指標:殺菌率 ≥99%
本指標作為用戶評價與選擇殺菌劑性能的參考指標,能直接反映殺菌劑產(chǎn)品對工業(yè)循環(huán)水中菌類的殺滅能力。特推薦用戶評價選擇產(chǎn)品時使用。
4.試驗方法:
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,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,均指分析純試劑和符合GB/T 6628三級水的規(guī)定。
試驗中所用標準溶液,制劑及制品,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,均按GB/T 601、GB/T 603之規(guī)定制備。
4.1有效物質含量的測定:
本產(chǎn)品為多種物質復合組成的的殺菌滅藻劑,其成分復雜,采用化學方法難以準確的定量檢測有效物質。采用固體含量測定方法,操作簡便,干擾因素小,測定精度高。
一般化驗室設備
4..1.1儀器、設備
4.1.1 .1 恒溫干燥箱
4.1.1.2 稱量瓶:Ø 50 mm×30 mm。
4.1.2 測定步驟
稱量約0.8 g試樣,精確至0.02 mg,置于已恒重的稱量瓶中。小心搖動使試樣自然流動,于瓶內(nèi)形成一層均勻的薄膜,放入干燥箱中,從室溫開始逐漸升溫至120(120±1)℃下干燥4小時,取出置于干燥箱器中冷卻至室溫,稱量。
4.1.3結果計算
固體含量以質量百分數(shù)表示的W2計,數(shù)值以%表示。按式(2)計算
式中:M1稱量瓶質量數(shù)值,單位(g)
M2干燥后試樣與稱量瓶的質量數(shù)值(g)
M試樣的質量數(shù)值(g)
4.1.4允許差
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,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0.3 %。
4.2密度的測定:
4.21儀器和設備
4.21.1密度計:0.900 g/cm3~1.000 g/cm3,分度值為0.001 g/cm3。
4.2.1.2恒溫水浴:控溫在20±0.1℃。
4.2.1.3溫度計:0~50℃,分度值在0.1 ℃。
4.2.1.4玻璃量筒:250 mL。
4.2.2測定程序:
將試樣注入干燥、潔凈的玻璃量筒中,不得有氣泡。將量筒置于20±0.1℃的恒溫水浴中,待溫度恒定后,將清潔干燥的密度計緩緩放入試樣中(密度計不能同桶壁接觸),密度計的上端露在液面外的部分所沾液體不得超過2~3分度。待密度計穩(wěn)定后,讀出密度計彎月下緣的刻度,即為20 ℃時試樣的密度。
4.2.3允許差
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,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0.3 %。
4.3 PH值的測定:
4.3.1儀器和設備:
4.31.1酸度計:精度±0.02 PH單位。配有飽和甘汞參比電極、玻璃測量電極或復合電極。
4.3.1.2磁力攪拌器
4.3.1.3標準緩沖溶液
4.3.2測定步驟:
稱取試樣100g,倒入清潔、干燥的100 mL燒杯中,置于磁力攪拌器上。將酸度電極浸入試液中,開動攪拌。在已定體的酸度計上讀出測定PH值。
測量后用酒精沖洗酸度電極探頭后,再用清水沖洗擦干后置于保護液中。
4.4殺菌率的測定(推薦參考指標)
4.4.1利用平皿計數(shù)技術在29±1℃培養(yǎng)72h來測定水中的細菌總數(shù)計算殺菌率。
4.4.2試劑材料
4.4.2.1牛肉膏:生化試劑;
4.4.2.2蛋白胨:生化試劑;
4.4.2.3氯化鈉:(GB1266);8.5g/L溶液;
4.4.2.4瓊脂: 生化試劑;
4.4.2.5氫氧化鈉(GB 629):40g/L溶液;
4.4.2.6鹽酸(GB629)溶液:1+1;
4.4.2.6牛皮紙;
4.4.2.7醫(yī)用脫脂棉;
4.4.2.8醫(yī)用脫脂紗布。
4.4.3儀器、設備
4.4.3.1 超凈工作臺;
4.4.3.2蒸汽壓力滅菌器;
4.4.3.3生化培養(yǎng)箱;0~50℃±1℃;
4.4.3.4電熱干燥箱:50~280℃±2℃
4.4.3.5培養(yǎng)皿:Ф90mm;
4.4.3.6搪瓷量杯:1000mL。
4.4.3.7試管:Ф25mm×200mm
4.4.3.8試管:Ф12mm×120mm
4.4.4實驗前的準備
稱取下列試劑
牛肉膏:3.0g
蛋白胨:10.0g
氯化鈉:5.0g
瓊脂: 15.0g
將上述試劑加水約950ml,在電爐上加熱溶解后,趁熱用四層醫(yī)用脫脂紗布過濾于搪瓷量杯中,并用熱水補充至1000ml。用氫氧化鈉溶液(4.4.2.5)或鹽酸溶液(4.4.2.6)調節(jié)pH至7.2±0.2,并分裝于500ml三角瓶中,每瓶分裝量不超過其總容量的2/3。液體培養(yǎng)基為不加瓊脂培養(yǎng)基,分裝于試管中(4.4.3.8)每管5ml。塞上棉塞,用牛皮紙把瓶口包好,用蒸汽壓力滅菌器于121±1℃下滅菌30min。
4.4.4.1取樣瓶的滅菌
將洗凈并烘干后的取樣瓶,塞上磨口塞,用牛皮紙包好瓶口,用蒸汽壓力滅菌器于121±1℃下滅菌30min。
4.4.4.2三角瓶的滅菌
將洗凈并烘干后的三角瓶,塞上棉塞,用牛皮紙包好瓶口,用蒸汽壓力滅菌器于121±1℃下滅菌30min。
4.4.5水樣的采集
用無菌取樣瓶(4.4.4.1)取循環(huán)冷卻水,所取水樣應為取樣瓶總容積的2/3。
4.4.6菌種的培養(yǎng)
4.4.6.1用無菌吸管吸取1ml循環(huán)水(4.4.5)于液體培養(yǎng)基中,在29±1℃下培養(yǎng)72h。可置于冰箱中貯存。
4.4.6.2用無菌刻度吸管吸取菌種(4.4.6.1)0.2ml于液體培養(yǎng)基中再培養(yǎng)24h。
4.4.7菌懸液的制備
將一定量的循環(huán)水中(4.4.5)加入培養(yǎng)的菌種(4.4.6.2)充分搖勻,此時,菌懸液中細菌總數(shù)應為105~107個/ml。
4.4.8試驗步驟
4.4.8.1量取菌懸液(4.4.7)100ml于三角瓶中加入強效殺菌滅藻劑LFS-12 100~150ppm,搖勻,于29±1℃下培養(yǎng)4h,同時,做不加強效殺菌滅藻劑LFS-12為空白對照。
4.4.8.2用10倍稀釋法稀釋水樣,即用1ml無菌吸管吸取1ml水樣,注入到9ml空白稀釋水中,充分搖勻,此時稀釋度為10-1。依次類推,直到需要稀釋度為止。
4.4.8.3將不同稀釋度的水樣,分別接種到無菌培養(yǎng)皿中,每個稀釋度重復接種3~5皿,每皿接種1ml,接種時間不宜超過4S,每接一個稀釋度更換一支無菌吸管。
4.4.8.4另取一組培養(yǎng)皿作不加生物粘泥剝離劑空白試驗,操作相同。
4.4.8.5將已滅菌的培養(yǎng)基冷卻至45±1℃灌注培養(yǎng)皿中,每皿灌15~20ml,測定一個水樣從接種到灌皿不得超過20min。
4.4.9培養(yǎng)
待培養(yǎng)皿中培養(yǎng)基固化后,倒置平皿,在生化培養(yǎng)箱中于29±1℃培養(yǎng)72h。
4.4.10計數(shù)及報告
4.4.10.1選擇平均菌落數(shù)在30~300之間的稀釋度,立即進行計數(shù),求得平均菌落數(shù)。
4.4.10.2以百分數(shù)表示的強效殺菌滅藻劑LFS-12的殺菌率(X2)按式(2)計算
式中:X0-----為不加藥劑空白生長的平均菌落數(shù);個。
X1---加藥劑后生長的平均菌落數(shù);個。
5.檢驗規(guī)則
5.1本標準規(guī)定的全部指標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。生產(chǎn)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規(guī)定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(guī)則對產(chǎn)品質量進行逐批檢驗。生產(chǎn)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(chǎn)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
5.2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的規(guī)定,對收到的產(chǎn)品進行質量驗收,驗收時間從到貨之日起15d內(nèi)進行。
5.3以每釜產(chǎn)品但不超過5t為一批。
5.4采樣方法:按GB/T 6678規(guī)定的采樣單元數(shù)
采樣時先充分攪勻,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桶深的2/3 處采樣,總量不少于1000 mL,充分混勻,分裝于兩個清潔、干燥的塑料瓶中,密封,瓶上貼標簽,注明:生產(chǎn)廠家、產(chǎn)品名稱、批號、采樣日期和采樣者的姓名。一瓶供檢驗用,另一瓶保存三個月備查。
5.5按GB/T 8710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判定。
5.6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應重新兩倍的量包裝單元采樣核驗。核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整批產(chǎn)品為不合格。
5.7當供需雙方對產(chǎn)品質量產(chǎn)生異議時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(chǎn)品質量法》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6.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產(chǎn)品標簽上應標明生產(chǎn)廠名、產(chǎn)品名稱、商標、批號、或生產(chǎn)日期、凈質量、廠址及GB/T 191規(guī)定的 “向上”標志。
6.2每批出廠的阻垢劑都應附有質量合格證、產(chǎn)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及本標準編號。
6.3本產(chǎn)品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裝,包裝凈含量為20㎏或160㎏。用戶如需其他包裝,需雙方另行商定。
6.4本品適用于常規(guī)運輸方式運輸。產(chǎn)品在貯運過程中應避免與其它有機物混裝混貯,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,放置暴曬。貯存期為10個月。
7.安全與防護
危險特性: 本品含溶劑,若遇高熱,容器內(nèi)壓增大,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。
環(huán)境危害:對環(huán)境有危害,對水體可造成污染。
健康危害:吸入氣體或經(jīng)皮吸收有害。對眼睛、皮膚和粘膜有強烈的刺激作用。吸入可引起喉、支氣管的炎癥、化學性肺炎、肺水腫等。本品可引起過敏反應。
職業(yè)防護:本品可引起局部皮膚粘膜強烈刺激, 因此接觸本溶液時應戴厚的塑料手套和眼罩以防液體濺入眼內(nèi)。 為了降低室內(nèi)空氣中LFS-12的濃度, 室內(nèi)必須有良好通風設備; 盛放容器上方應配備有局部排風罩,配制溶液、放入和取出物品時必須及時加蓋以防蒸發(fā)。如不慎濺到皮膚或眼睛中,應立即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干凈。嚴重時應立即就醫(yī)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棗莊市陸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,2006年3月20日發(fā)布,2015年8月11日第4次修訂。